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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印发上海市中小学2017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

沪教委基〔2017〕50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2017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及上海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减轻过重课业负担深入实施中小学素质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3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发〔2014〕57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课程教学工作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6〕3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学实施“快乐活动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11〕53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小学试行“快乐30分”拓展活动的通知》(沪教委基〔2017〕37号)等文件精神,市教委制订了上海市中小学2017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所属中小学和有关单位按照执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小学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市政府及市教委有关进一步规范课程教学工作、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要求,认真执行课程计划,加强教育教学管理,规范课程教学工作,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若干意见》要求,加强教师培训和教研队伍建设,加强对课程改革的实践研究和业务指导,深化教学改革,指导和帮助学校提高课程领导力和执行力,切实提高教学质量。

三、各中小学要把德育工作贯穿于学校教育教学的全过程。要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贯彻实施《上海市学生民族精神教育指导纲要》和《上海市中小学生生命教育指导纲要》(以下简称“两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中小学教育教学的全过程。大力开展“温馨教室”建设,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要积极探索实践教学和学生参加志愿者服务、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工作的有效机制,积极开展各种富有趣味性的课内外文化、体育、科普活动,培养劳动观念,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各中小学要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时事教育的意见》(教基一厅〔2012〕4号)的要求,充分利用晨会或午会、班团队活动以及其他开展集体教育活动的时间,根据不同学段学生年龄特点,采取学生喜闻乐见、富有启发的方式进行形式多样的时事教育活动。要根据《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关于加强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教基一〔2015〕4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中小学生的劳动教育,落实劳动技术课程要求,并组织开展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特征和本校实际、形式多样的劳动教育活动。

各中小学要确保高中生每学年不少于30天、初中生每学年不少于20天、小学生每学年不少于10天的社会实践活动时间,其中:中学课程计划内的课时安排每学年至少2周,不足部分应在寒暑假、双休日或放学后完成。学校要主动与社区共建,开放资源,加强对社区活动的组织和引导。

四、各中小学要保证学生每天校园体育活动1小时,认真落实“三课、两操、两活动”,即每周安排体育与健身课程3课时、体育活动2次,每天安排广播操至少1次、眼保健操2次,不得挤占体育与健身课时和体育活动时间。

五、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要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以本市中小学生学业质量绿色指标综合评价为契机,积极探索建立以校为本、基于过程的教育质量综合评价体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根据国家和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精神,逐步完善本市中小学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要认真做好《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的试行工作,结合中小学生学业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探索,深入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积极主动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沪教委基〔2015〕30号)要求,各高中学校要认真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反映学生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促进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

教学评价工作按《若干意见》要求执行,严禁对小学一至三年级进行全学区、全区范围的任何形式的学科统考统测(包括学业质量监测),严禁对四至八年级进行全区范围的学科统考统测;区若要进行学业质量监测,每学年不超过1次,且只能随机抽样监测,随机抽取的学生比例不超过本年级的30%,严禁学校组织中小学生参加任何形式、任何范围的联考或月考。

学校内部的过程管理性考试应严格按照市教委颁发的中小学课程计划规定实施,并由所属区严格加以规范和科学指导。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小学阶段实施基于课程标准的教学与评价工作的意见》(沪教委基〔2013〕59号)的要求,小学生学业评价严格实行等第制。小学阶段不进行期中考试或考查。小学一、二年级可进行期末考查(一年级不得进行书面考查);三、四、五年级期末考试仅限语文、数学两门学科,其他学科只进行考查,考查形式可灵活多样。初中除语文、数学、外语学科可举行期中、期末考试以外,其他学科只进行期末考试或考查;思想品德、历史、地理学科采用开卷形式(或以开卷、闭卷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考查;物理、化学、生命科学学科应加强动手实验能力考查;信息科技、劳动技术、体育与健身、艺术、音乐、美术学科只进行操作、应用和实践性的考查。

六、根据教育部和国家有关部委的文件精神,在中小学要坚持开设好廉洁教育、生命教育、健康教育(含青春期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预防艾滋病教育和毒品预防教育等)、国防教育、民防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环境教育等专题教育。专题教育的具体实施要求详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专题教育整合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14〕54号),请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认真贯彻落实。

七、2017学年全市小学阶段进一步全面实施“快乐活动日”,相关安排见小学课程计划及说明。鼓励各区在总结小学“快乐活动日”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在初中学校实施“快乐活动日”的试点工作。

八、各中小学要根据本课程计划,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校课程计划,安排教育教学工作,并将本校课程计划等信息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布。

经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的学校,如确需调整课程计划的,必须按教育部及市教委的有关文件要求,及时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

九、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文件的要求,加强对学校课程计划执行以及教学用书使用的管理。学校在课程实施中,不得组织学生购买未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或上海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且未刊有准用号的书本资料(包括教学用书和教辅材料),不得擅自使用未经上海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境外原版(或改版)的教材。各区要加大依法治教的力度,将课程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教学用书的使用情况纳入对学校的综合督导内容,对学校在执行课程计划中出现的违规现象予以制止,并下发整改意见书,敦促整改;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领导的责任追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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