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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教办〔2017〕1号:普陀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17年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文件
 
普教办〔2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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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教育局关于做好
2017年烟花爆竹安全管控工作的通知
 
区教育系统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巩固2016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控工作成效,进一步加强2017年烟花爆竹安全管控工作,根据市教委、普陀区的有关工作要求,现将区教育系统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巩固2016年烟花爆竹安全管控工作经验,按照“目标不变、标准不变、措施不变”的要求,全力抓好源头安全管控。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师生员工遵法守法,切实做到本系统各单位区域内烟花爆竹“零燃放”。坚决防止发生因烟花爆竹引发的重特大事故,确保城市公共安全。
二、禁止燃放区域
(一)禁止在外环线以内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二)学校、幼儿园以及教育系统各单位禁止在外环线以外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三、重点管控时段
(一)2017年1月26日(小年夜);
(二)2017年1月27日(除夕);
(三)2017年1月31日(年初四);
(四)2017年2月11日(元宵节)。
四、工作要求
(一)尽早精心部署。各单位要成立烟花爆竹安全管控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各部门共同参与。要尽早召开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坚持更严标准、更严要求、更严措施,把烟花爆竹安全管控工作作为当前以及今后一个时期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抓实抓好。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单位要开展一次“禁放烟花爆竹”主题宣传活动,督促教职员工、在校学生自觉遵守《条例》,并形成学生带动家长、学校辐射社会的良好氛围。要通过班会、宣传栏、网络、微信等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宣传“移风易俗、平安文明”新理念,将烟花爆竹安全管控入心入脑。宣传重点如下:
1、加大对《条例》内容的宣传力度,宣传禁售禁放品种、区域等,使管控措施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2、突出源头安全管控,宣传“本区范围内一律不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点”要求以及非法运输、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危害性。
3、宣传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提高师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识,倡导绿色、环保、文明、祥和的节日氛围。
4、宣传烟花爆竹管控中涌现出的典型案例和好人好事,鼓励和引导师生遵法守法,自觉做到禁放区域“零燃放”。
(三)强化内部管控。各单位要在重点管控时段内加强值班巡逻与监督,加强对本单位巡查巡防巡控,单位领导要深入一线指导检查。如发现有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要及时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四)开展志愿活动。各单位应督促本单位和学校的教职员工积极带头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同时,引导他们积极参与本单位和所在社区的平安志愿服务,共同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在1月27日(除夕)和1月31日(年初四)两个重点巡守时段,区教育局将抽调12名同志增援重点区域的街面管控工作。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控工作的信息报送,及时报送信息。在专项工作结束后,及时总结、报送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凡发现本单位内有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因烟花爆竹引起火警、灾害事故的,要第一时间上报情况。
区教育安全中心联系人:杨小崇,联系电话:62578899-1301 ,手机:13661537068,邮箱:pjaqzx@163.com
区教育局办公室联系人:陈勇旭,联系电话:52564588-7654,手机:13636307234。
 
附件: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普陀区教育局
                                   2017年1月10日
附件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根据《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本市外环线以内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外环线以外区域的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   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场所。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五、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六、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市民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热线:12345、110。
 特此通告。
上海市公安局 
普陀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7年1月11日印发             
   201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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