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06 作者:上海市曹杨中学管理员
(2015年6月2日经第八届第九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序言
上海市曹杨中学是一所公办完全中学,创建于1953年,是建国后上海市人民政府首批创建的新型的完全中学之一,主要招收工人子弟和华侨子女,是上海市区西部的一所优质学校。学校曾于1959年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命名为上海市重点中学,1978年被命名为普陀区重点中学,2001年9月转制为民办学校,2005年2月又转为公办学校,2007年被评定为普陀区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创建时校址为白玉路91号,2001年搬迁至祁连山南路106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上海市曹杨中学;英文表述为:Shanghai Caoyang Middle School;住所地址为: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1069号,邮政编码为200333;官方网址为:www.caoyangschool.com。
第三条 学校由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举办,经上海市普陀区事业单位管理中心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初中四年制教育和高中三年制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社会招生,招生对象、招生规模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第五条 办学理念为“担当责任,自主力行”。
第六条 学校发展目标为:传承和发扬“爱国、报国、忠诚、担当”的曹杨赤子文化,贯彻“担当责任,自主力行”的办学理念,提升内涵,兼容并包,做强特色,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学校核心文化:倡导“含德之厚,报国之诚”的“赤子”文化
校风:爱国、精业、乐群
教风:严谨、求实、创新
学风:勤奋、求真、进取
第八条 学校标识
学校校标是红白两色相间的圆形图案,红色为学院红,是学校的主题色调,充分彰显生命的活力。外圈为上海市曹杨中学的英文名称,内圈图形类似地球仪,象征曹杨中学的开放融合、兼容并包,图形中央写有曹杨中学四字;学校校徽为白底红字,上书“上海市曹杨中学”,为苏步青先生题字;学校校歌为厉澍作词、陆建华作曲的《曹杨校园之歌》;学校校刊为《曹杨》季刊。
第九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要求,定期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形成和健全自评调整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教代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十一条 校长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校长依法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和本校实际情况,提出学校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依照学校章程实施管理,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落实;
(四)负责教师队伍建设,组织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培训计划,推进学习型团队建设,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
(五)负责学校专业工作和行政管理,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办学思想,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六)贯彻勤俭办校原则,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严格财务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加强校产管理;
(七)切实抓好平安校园、礼仪校园、低碳校园、阳光校园、健康校园、人文校园的建设;
(八)关心教职工生活,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九)支持学校党总支开展工作,充分依靠和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积极支持工会等群众组织和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章程进行活动;
(十)发挥学校的社会服务功能,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支持和参与社区文化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学校教育、社区教育与家庭教育的协调一致,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校长依法享有以下职权:
(一)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权和指挥权;
(二)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机构、提高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中层干部的选拔在自荐、民主推荐和评议的基础上,由学校党总支考察,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长聘任;
(三)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制订实施人事管理、岗位聘用以及绩效分配制度改革等事宜;
(四)按照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行使财务、资产等管理;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
(六)按照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
校务会议参与人包括:
党总支正、副书记、正、副校长、工会主席、办公室正、副主任、人事干部。
学校重大问题包括:
(一)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二)制订学校发展规划;
(三)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
(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
(五)校内机构及岗位的设置;
(六)中层干部任免及重要人事安排;
(七)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八)教职工收入分配和考核奖惩方案;
(九)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及大额经费支出安排;
(十)重大基建项目;
(十一)制订校园及师生安全制度;
(十二)招生和毕业生推荐工作;
(十三)因公出国(境)访问及涉外校际交流;
(十四)其他重大问题。
学校日常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
(一)校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精神、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与学校的实际情况,经与学校党组织负责人酝酿,提出解决学校重大问题的初步设想。
(二)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三)校长与党组织负责人进行研究,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提交校务会议。
(四)校长主持校务会议讨论、决策。如果校务会议认识不能统一,讨论意见严重分歧,一般应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磋商,并再次召开校务会议讨论做出决策。如果仍不能形成决策意见,校长和党组织有责任向上级有关部门、有关领导汇报。
(五)校长负责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
(六)在学校职权之外的重大问题,经校务会议决定后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学校党总支在学校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党总支,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党总支职责: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学校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
(三)做好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工作;
(四)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六)支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七)加强党总支自身建设,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对教代会议程发表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和提案;
(三)有权对学校和教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参加由工会组织的对学校有关工作的检查、巡视等活动;
教代会代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定期述职,提高履职能力;
(二)参加教代会活动,执行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协助做好群众工作;
(四)提高自身素质,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民主党派组织及其成员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教育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管理职能,设置校长室、校长办公室、政教处、教导处、总务处、课程研究中心、国际交流中心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七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
(一)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本学科教学质量,负责领导、组织教师开展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推进教师专业发展,贯彻落实课程计划。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本年级学科教育教学任务。
(二)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形式,采用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三)学校贯彻执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落实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推进学校特色发展、学生特长发展的校本课程,强化课程统整,推进课程精品化建设,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四)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可持续发展奠基。
(五)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六)加强教学质量监控,管理教材教辅资料,严格控制学生课外负担,加强个别辅导,促进学习困难学生转化。学校探索学分制教学管理,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学业完成状况。探索分层教学,使不同层次的学生都能得到充分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管理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一)学校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教师和学生申诉的受理、调解和解决的规则。处理教师、学生申诉或纠纷,要积极运用听证方式,保证处理程序的公开、公正。
(二)对不适于在校内完全解决的纠纷,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交有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社会调解组织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解决。对教师、学生与学校发生的法律争议,学校应当积极应诉,认真落实法律文书要求学校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一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二条 学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分和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准则、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关爱环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五)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条例。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上海市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依法对学校学生给予奖励与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生成长记录制度,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成长手册。
对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志愿服务活动,学习成绩优异,学有特长的学生给予表彰,颁发“赤子奖学金”。对优秀毕业生授予“曹杨赤子”荣誉称号,并颁发“赤子足迹”荣誉册以示表彰。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教职工按照聘用合同履约,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学校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并按规定开展教师资格注册,任课教师持证上岗和定期进行资格注册。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相关课程,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要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平待遇或对处分有申诉权;
(五)妥善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完成学校布置的任务,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指导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以及心理等方面健康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学校根据国家、本市的有关工资制度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确定教职工的工资报酬。
学校按国家规定为教职工提供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待遇。
教职工享有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婚假、丧假、产假等待遇。
教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工资福利待遇,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按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每年与校友会代表举行联谊活动,向校友会邮寄校刊,在校园网站上设置校友会专栏,加强与各界校友的沟通交流,充分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加强与国内外友好学校的校际互动合作,扩大对外交流,吸收国内外教育的先进经验,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840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系财政全额拨款。
第三十九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条 学校对财产物资管理制定相关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使帐物相符。学校制订专用教室以及场馆的管理制度,并对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心理室、音乐室、美术室等专业设施设备加强管理,充分发挥设施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一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学校由普陀区教育会计结算中心统一代记账,学校应当及时报账并接受教育会计结算中心的专业指导。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订需由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经校务会议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普陀区教育局核准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